(2017)晋0802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强与被执行人石洪源、石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石洪源,石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76年7月26号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石洪源,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石洪波,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强与被执行人石洪源、石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孙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石洪源、石洪波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石洪源、石洪波名下价值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元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