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缪建成申请执行四川鑫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2017)川1024执418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建成,四川鑫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缪建成。被执行人:四川鑫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字【2015】44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缪建成申请执行四川鑫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缪建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劳人仲案字【2015】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