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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根友、苏如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根友,苏如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特6号申请人:苏根友,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申请人:苏如岩,男,194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方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方桥村。代表人:王金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苏根友申请认定苏如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苏根友称,苏如岩无妻无子女,无其他亲属,系孤寡老人,年老体迈,体弱多病,现在耳朵已聋,讲话口齿不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苏根友与苏如岩系堂兄弟关系,苏如岩长期以来依靠苏根友照顾。为了保护苏如岩的合法权益,申请宣告苏如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方桥村民委员会称,苏根友陈述的苏如岩情况属实,同意宣告苏如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苏根友与苏如岩系堂兄弟,在审理过程中,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苏如岩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苏根友要求宣告苏如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如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