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以2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被执行人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所有的位于平安路59号房屋一栋,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参加执行财产分配,经过分配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获得标的款及退诉讼费合计28020元,现被执行人蒋某某无财产等偿还能力,被执行人蒋某某下欠的剩余本金及利息,由双方另行协商偿还,如蒋某某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付,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均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可以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