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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新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兀某某,秦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刑初139号自诉人兀某某,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被告人秦新芳,又名秦新层,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自诉人兀某某以被告人秦新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兀某某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秦新芳的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兀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丽审 判 员  薛喜梅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