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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明勃与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明勃,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特13号申请人:雷明勃,男,汉族。申请人: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县凤州镇桑园村七里坪。法定代表人:刘利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春,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正宁,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石坝河街道。法定代表人:赵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拴勤,男,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雷明勃与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债务转让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混凝土加工合同纠纷一事,于2017年5月27日经凤县多元化调解委员会与凤县住建局主持调解,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如下:一、雷明勃以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第二项目部名义与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于2017年5月27日形成结算,加工混凝土总价为2818346.5元,雷明勃已支付现金720000元,水泥抵账1082835元,现下欠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加工费1015511.5元。二、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将该笔混凝土加工费欠款1015511.5元转让与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明勃表示同意。三、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具体清偿方式由其与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四、其他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雷明勃与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经凤县多元化调解委员会与凤县住建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白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