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玉兰与景明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兰,景明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05号原告石玉兰,女,193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景明安,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兰与被告景明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玉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玉兰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