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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玉兰与景明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兰,景明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05号原告石玉兰,女,193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景明安,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兰与被告景明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玉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玉兰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