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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有建、雷修秀等与盘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修秀,刘长江,刘某,盘志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99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雷修秀,女,194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刘长江,男,199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刘某,女,200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法定代表人:王某,女,1973年11月21日生。系原告刘某母亲。被告:盘志云,男,1984年12月5日生,瑶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王某、雷修秀、刘长江、刘某与被告盘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雷修秀、刘长江、刘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雷修秀、刘长江、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雷修秀、刘长江、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6元(原告已预交3030元),减半收取计3003元,由原告王某、雷修秀、刘长江、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