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绍林与陈绍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林,陈绍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609号原告:陈绍林,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告:陈绍云,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陈绍林与被告陈绍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绍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林的撤诉行为,确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绍林负担。审 判 长  靳国磊人民陪审员  周彦坤人民陪审员  赵金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思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