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民与王伯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王伯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110号原告:王民,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俊锋,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伯俊,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师玉明,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诉被告王伯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伯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撤回对被告王伯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民负担。审判员 桂红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