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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民与王伯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王伯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110号原告:王民,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俊锋,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伯俊,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师玉明,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诉被告王伯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伯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撤回对被告王伯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民负担。审判员  桂红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