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郎迎斌申请执行李红涛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迎斌,李红涛,李会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郎迎斌,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李红涛,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李会战,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郎迎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5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