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0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华联旺建材设备租赁站与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华联旺建材设备租赁站,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华联旺建材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板材市场1号库头-1号。经营者:吴金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乐城D-23-2-301。法定代表人:吴昌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石北居二十三组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华联旺建材设备租赁站与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因本院是第二序位轮候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冻结(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