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海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涛,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公安局押回再审。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并依法且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欣、XX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海涛虚构能够帮徐某办理病退的事实,先后诈骗徐某人民币共计51640元,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欠条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海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确实分,罪名成立,应予以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海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海涛所诈骗赃款51640元继续追缴,发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