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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兴忠、宜昌心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忠,宜昌心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宜昌速生星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忠,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宋志武、姚宜龙,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心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76978052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社区锦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国,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速生星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00011392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普溪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吴波,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兴忠与宜昌心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宜昌速生星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