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吕明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义乌市吕明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8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吕明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殿下村。经营者:韦海明,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吕明电子商务商行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