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晓辉与房春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辉,房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辉,女,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房春晓,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个体,住讷河市。关于马晓辉与房春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房春晓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092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