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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晓辉与房春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辉,房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辉,女,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房春晓,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个体,住讷河市。关于马晓辉与房春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房春晓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092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