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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森与巴特尔、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巴特尔,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920号原告杨森,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巴特尔,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图雅,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杨森诉被告巴特尔、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杨森负担。审 判 长 包 丁 山审 判 员 包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