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森与巴特尔、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巴特尔,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920号原告杨森,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巴特尔,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图雅,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杨森诉被告巴特尔、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杨森负担。审 判 长 包 丁 山审 判 员 包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