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建民、商爱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建民,商爱香,何廷群,赞皇县院头镇院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民,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爱香,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廷群,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赞皇县院头镇院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院头村。负责人:李二利,该村委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赵建民、商爱香因与被申请人何廷群、赞皇县院头镇院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头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建民、商爱香申请再审称,何廷群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没有封顶的蓄水池建在公共场合,建成后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护栏,在蓄水池内养鱼,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过错。院头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监管的管理责任,亦存在过错。赵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但是何廷群和院头村委会也应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廷群的蓄水池是在其自己承包的山坡上为浇灌果树所建,并未建在公共场所。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对赵某某进行尸检,无法查明赵某某的死亡原因。赵建民、商爱香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赵某某的死亡是因其溺水还是其他因素所致,即赵建民、商爱香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赵某某的死亡与何廷群和院头村委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证明何廷群和院头村委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判决驳回赵建民、商爱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赵建民、商爱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建民、商爱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米世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