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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0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腾邦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原青岛中翔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福运航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腾邦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原青岛中翔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福运航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008号之二原告:山东腾邦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原青岛中翔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B座1303户。法定代表人:夏音,总经理。被告:山东福运航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舟山岛街29号211室。法定代表人:陈自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腾邦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福运航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腾邦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福运航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腾邦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15元,以上共计15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石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