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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俊与孙志勇、李胤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孙志勇,李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赵俊,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孙志勇,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李胤美,女,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与被执行人孙志勇、李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俊因被执行人孙志勇、李胤美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暂不请求法院执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执1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