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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兰英与杨登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英,杨登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873号原告:杨兰英,女,生于1962年10月15日,住永登县。被告:杨登元,男,生于1979年4月7日,住天祝县。原告杨兰英诉被告杨登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杨兰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兰英负担。审判员  马育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