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福雁、陈远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雁,陈远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雁,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吸毒于2017年2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远强,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吸毒于2017年2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雁、陈远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宇文昭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雁、陈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11时许,盘某(绰号“乾务阿北”,另作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远强,欲向其购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陈远强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福雁,商定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K粉给盘某,其收取人民币200元作为介绍费。之后,陈远强告知盘某前往斗门区乾务镇沙龙村万家福商场门口交易毒品,并先行前往上述地点等待。陈远强与盘某会面后,电话通知张福雁前往上述地点进行交易。随后,陈远强、盘某被民警抓获。当日12时许,张福雁到上述地点和盘某交易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福雁身上查获人民币500元,从盘某身上查获4小袋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经鉴定,上述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共1.7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福雁、陈远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移动电话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现场勘查记录表,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手机、毒品及毒资的照片,证人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福雁、陈远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及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雁、陈远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张福雁、陈远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福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XX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1.72克及作案用工具小米手机、Iphone7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