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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市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宝业针纺有限公司,毛炳泉,王美芬,江阴市建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兴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杨文胜,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江阴市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91号。法定代表人:毛炳泉。原审被告:江阴市宝业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龙河村(华士镇澄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胡仁宝。原审被告:毛炳泉,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审被告:王美芬,女,汉族,1954年7月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审被告:江阴市建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91号。法定代表人:毛石。上诉人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华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原审被告江阴市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宝业针纺有限公司、毛炳泉、王美芬、江阴市建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诺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诺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