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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有琴、马某、郝某与被告武警江苏总队南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琴,马某,郝某,武警江苏总队南京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1615号原告:金有琴,女,1967年9月2日出生,49岁,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理人:陈某,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马某,男,1999年6月3日出生,17岁,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理人:郝某,女,1935年1月23日出生,82岁,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郝某,女,1935年1月23日出生,82岁,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警江苏总队南京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和燕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夏云昆,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作立,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有琴、马某、郝某与被告武警江苏总队南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