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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强、厦门三申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厦门三申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顺贵,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三申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天阳路62—70号。法定代表人:程辉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三申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伟审 判 员  郑文雅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巫粤峰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