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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胡海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胡海莎,王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4172-9。负责人沙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海莎,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王存,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海莎、王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