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陆文胜与张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胜,张宏,张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258号原告:陆文胜。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被告:张翔。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胜诉被告张宏、张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文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宏、张翔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胜撤回对被告张宏、张翔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