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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春雨、何某A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春雨,何伟通,孙世强,孙红岩,苏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春雨,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伟通,男,1996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世强,男,1995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户籍在黑龙江省五常市。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红岩,男,1998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苏瑞,男,1996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6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春雨、何伟通、孙世强、孙红岩、苏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苏021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春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何伟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孙世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孙红岩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苏瑞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伟通家属交付公安机关的人民币25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雷春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春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春雨、原审被告人何伟通、孙世强、孙红岩、苏瑞犯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现雷春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春雨撤回上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海明审判员  蔡连德审判员  张健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