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德林与李文献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林,李文献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1759号原告:陈德林,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文献,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陈德林与被告李文献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全部履行合同,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许昌市南关办事处毓秀新村1号楼东单元4楼西户房屋出售给原告,待房屋具体办理过户条件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义务,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21日,李文献作为甲方与陈德林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将位于许昌市毓秀新村小区1号楼东单元4楼西户住房出售给乙方,价款17.5万元;2.乙方在售房款全额交付后,甲方将房屋房产证、土地证交给乙方,等房屋出售转让政策出台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本院认为,陈德林、李文献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部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明确约定“等房屋出售转让政策出台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李文献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过户手续。本案中被告拒不履行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德林办理其所购买的房屋(房屋坐落许昌市南关办事处许田路毓秀新村)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文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李剑锋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耿鹏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