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张小芳、彭政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张小芳、彭政超: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小芳、彭政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张小芳、彭政超自动履行,履行金额184238.51元申请人已认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龙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