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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延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毛,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士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顶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毛,被上诉人顶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不合格商品砼款包括在顶力公司主张的总货款中,应从顶力公司主张的总货款中扣除;同时因商品砼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返工、加固,该部分商品砼货款亦应从商品砼总货款中扣除。二、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国华公司)出具的国华审字2015-1099号损失鉴定报告鉴定的损失不具有客观性和全面性,应补充鉴定。1、钢筋残值部分鉴定报告按每吨3465元计算,与市场单价悬殊,且有实际发生的拆除费用未考虑,故钢筋残值金额不实。2、2B柱加固费金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鉴定报告的加固费是脱离实际计算的理论数字,而加固实际损失有加固方案、施工合同、决算书、收款收据为证,应予支持。3、凯源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三施工日志等证据均证实其停工、窝工人工数及天数等实际损失的发生,鉴定报告漏算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补充鉴定。4、其因处理商品砼的质量问题产生的车旅费、人员工资亦是实际发生的费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花费进行补充鉴定。5、设计单位要求其支付的加固设计费过高,其暂未支付全部费用,现其仅要求顶力公司按设计费最低标准支付,合情合理合法,鉴定报告漏算该部分费用。顶力公司庭审辩称:一、其诉讼请求的货款是依据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计算,且其已对不合格商品砼重新提供合格商品砼,凯源公司并无异议,原审判决将不合格商品砼价款进行扣除,只判令凯源公司承担合格商品砼价款并无不妥。二、凯源公司要求补充鉴定的五点理由均不能成立。1、钢筋残值的全部收益被凯源公司享有,该部分价值应该从损失中扣除并在鉴定报告的直接损失中实际扣除。2、对2B柱加固费部分,鉴定报告中有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及证据作出的公正评估,不能因为鉴定评估价值低就补充鉴定。3、鉴定报告中直接损失的基础返工损失2620129元已经包含停工、窝工损失即人工降效费34550元。4、凯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费用是处理涉案质量问题产生的差旅费,且事故发生后双方积极配合处理,处理人是凯源公司发包的实际施工人和现场管理人,没有实际发生差旅费。5、关于加固设计费,凯源公司仅提供合同,没有提供其实际支付凭证,凯源公司认可其仅支付2万元设计费,故凯源公司的该项理由也不能成立。三、双方买卖合同发生在2010年,因其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其主动要求赔偿凯源公司损失,该损失法院鉴定过两次,两次鉴定结论均在200万元左右,均对凯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损失部分不予认可。鉴定机构按照行业惯例、根据事实证据作出鉴定,现凯源公司仍提出要求补充鉴定,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凯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顶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顶力公司支付货款2322469.13元(已扣除因其所提供的商品砼出现问题给凯源公司造成的损失1687189.87元)。凯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顶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136458.34元(已扣除顶力公司认可的1687189.87元),并保留向顶力公司追诉因质量问题延误工期等导致建设单位向凯源公司主张损失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7月20日,顶力公司与凯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顶力公司向凯源公司承建的淮南西部商贸文化城一期工程项目提供商品砼,并约定了价格、供货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并在第八条约定,因供方原因造成商品砼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合同生效后,顶力公司累计共向凯源公司的施工工地供应了4009659元的商品砼。因顶力公司供应的C30、P8商品砼用于淮南西部商贸文化城一期工程2号楼B栋地下车库基础以及墙体等部位进行浇筑时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进行返工重做,以及用于上述工地的2号楼B栋梁、板、柱等部位的商品砼,也未达到设计要求,进行了加固补强,给凯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对商品砼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因评估结论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凯源公司拒付商品商品砼材料款4009659元。在审理过程中,凯源公司为证明因顶力公司提供的商品砼质量存在问题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安徽国华公司接受原审法院委托,于2015年11月26日出具国华审字2015-1099号损失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淮南西部商贸文化城一期工程2号楼A栋、2号楼B栋部位因商品砼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为2399110元,其中2号楼A栋局部桩承台加大损失62622元,2号楼B栋局部基础返工损失2620129元,2号楼B栋负二层局部柱加固损失77135元,并扣除废旧钢筋残值360776元;2、间接损失为187332元,其中2B、2C栋地下室商品砼检测费27500元,塔吊租赁费40600元,钢管架防围架租赁费索赔2929元,钢筋垫资利息索赔116303元;2号楼A栋局部桩承台加大、2号楼B栋局部基础返工及2号楼B栋负二层局部柱加固所用商品砼材料款555200元未扣除。一审法院另查明,凯源公司承建的淮南西部文化商贸城一期工程因2号楼A栋局部桩承台加大、2号楼B栋局部基础返工及2号楼B栋负二层局部柱加固所用商品砼亦为顶力公司供应,合计价款为318261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顶力公司主张凯源公司拖欠其4009659元(含顶力公司认可的因商品砼质量问题给凯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687189.87元)商品砼材料款是否成立;二、凯源公司主张因顶力公司提供的商品砼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5136458.34元的经济损失是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顶力公司与凯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诚信地履行各自义务。顶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向凯源公司供应了4009659元(含顶力公司认可的因商品砼质量问题给凯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687189.87元)的商品砼,凯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故顶力公司认为凯源公司拖欠其4009659元(含顶力公司认可的因商品砼质量问题给凯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687189.87元)商品砼材料款的主张成立,予以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二。凯源公司虽提出国华审字2015-1099号损失鉴定报告缺乏依据,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该损失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予以认定。但商品砼损失部分应以顶力公司后续实际供应的318261元为准,桩基取芯费26750元及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系实际发生,亦应一并计算。综上,顶力公司因其提供的商品商品砼质量存在问题,给凯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62171元(2399110元-555200元+318261元=2162171元),间接经济损失为314082元(187332元+26750元+100000元=314082元),合计2476253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顶力公司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凯源公司虽提出顶力公司供应的不合格商品砼材料款应当从总价款中扣除,但因损失中已包括商品砼损失,不应重复计算,因而凯源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凯源公司认为顶力公司提供的商品砼质量存在问题给其造成5136458.34元经济损失的反诉主张部分成立,予以支持。综上,凯源公司欠顶力公司商品砼材料款4009659元,但同时,顶力公司亦应赔偿因其提供部分商品砼存在质量问题给凯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476253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凯源公司欠顶力公司商品砼材料款4009659元,顶力公司赔偿凯源公司经济损失2476253元,相互折抵后,凯源公司应支付顶力公司商品砼材料款15334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顶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凯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5380元,由顶力公司负担8623元,凯源公司负担167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878元,由凯源公司负担12367元,顶力公司负担11511元;鉴定费120000元,由凯源公司负担62149元,顶力公司负担57851元。凯源公司二审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其上诉理由第二部分五项事由进行补充鉴定,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凯源公司另提供一份开具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余额为460067元的加固工程款发票,以证明其实际支出的2B柱加固费用为460067元,远高于鉴定金额。顶力公司认为凯源公司申请补充鉴定事项不属于补充鉴定事项,凯源公司补充鉴定的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凯源公司二审提供的工程款发票,顶力公司对其三性均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相应款项与本案有关且已经实际支付。二审中,本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机构安徽国华公司针对凯源公司提出上诉的几点理由进行补充说明。2016年9月18日,安徽国华公司作出对《淮南西部商贸文化城一期工程2A、2B部位因商品砼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认为其作出的国华审字2015-1099号鉴定报告中关于凯源公司提出的钢筋残值鉴定无误,涉案工程2#楼B栋负二层局部柱加固损失、质量事故处理差旅费及人员工资、加固设计费四项费用由法院裁判,根据凯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停工窝工索赔应为142986元。顶力公司对补充说明质证认为:凯源公司提供的5张“签工单仅能证明返工的事实,不能证明有窝工、停工的事实,因为现场工人可以在返工期间安排完成其他工作,国华审字2015-1099号鉴定报告中已将停工、窝工损失部分在“基础返工损失”中添加了“人工降效费”34553元,故停工窝工索赔142986元不应计算;2B柱加固设计费认可为2万元;对钢筋残值、2B柱加固损失、质量事故处理差旅费及人员工资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凯源公司在本案中的反诉请求除一审判决支持部分的其他请求部分能否成立。一、关于不合格商品砼货款及返工、加固用商品砼货款是否应从总货款中扣除。顶力公司共向凯源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供应商品砼总价款为4009659元,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2号楼A栋局部桩承台加大、2号楼B栋局部基础返工及2号楼B栋负二层局部柱加固所用商品砼材料经鉴定价值为555200元,该部分商品砼系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砼,故应从总货款中予以扣除。顶力公司为返工、加固该部分工程又重新提供了合格的商品砼价值318261元,该部分商品砼价款在前述555200元不合格商品砼价款已从总货款中扣除情况下,应当由凯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不应再从货款中予以扣除。凯源公司认为返工、加固用商品砼款318261元应从总货款中扣除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拆除的钢筋残值金额是否鉴定不实。鉴定报告系根据废旧钢材市场价格计算钢筋残值,并且钢筋拆除费用在鉴定报告中有所体现,凯源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报告中的钢筋残值和钢筋拆除费用,故对鉴定报告中关于钢筋残值和钢筋拆除费用的认定,应予以采信。凯源公司的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2B柱加固费如何认定。凯源公司上诉认为2B柱加固费鉴定金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其在原审中提供加固方案、加固施工合同、决算书,二审中补充提供460067元的加固工程款发票,证明2B柱加固费为460067元,并称其公司当时没有钱,该款是凯源公司淮南分公司张本龙代公司付现金给加固公司。本院认为,该笔工程款数额较大,由个人支付现金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除发票外亦无其他实际支付的证据印证,故凯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涉案工程2B柱加固实际支出了460067元。该笔费用以鉴定报告认定的77135元为准。四、关于停工、窝工损失。安徽国华公司对《淮南西部商贸文化城一期工程2A、2B部位因商品砼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将该项损失认定为142986元,顶力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基础返工损失”中的“人工降效费”即是计算了停工、窝工损失。“人工降效”系因高度增加、工人上下班所用时间增多、高空作业难度增加引起休息时间增多、垂直运输时间增多等因素造成工人作业效率降低,与停工、窝工是不同概念,故对顶力公司的此项抗辩不予支持。因顶力公司提供的商品砼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工程部分返还,停工、窝工事实客观存在,故对该部分损失应以补充说明的认定为准。五、关于处理商品砼质量问题的车旅费及人员工资能否认定。凯源公司对此提供了其单方制作的公司内部报销单据及人员工资花名册,但报销单据报销的费用多数与处理质量事故无关,工资花名册所涉人员甚多,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花名册中记载所有人员均是处理事故人员,但凯源公司为处理商品砼质量问题实际应会产生相应的工资及差旅费用支出,在凯源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客观实际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处理质量事故六人、三个月期限并结合2011年淮南市消费水平酌定该项费用为10万元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凯源公司请求对此项费用进行补充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六、关于加固设计费部分。凯源公司主张加固设计费用为160375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160375元加固设计费,现仅支付2万元,顶力公司也仅认可2万元,故加固设计费支出应认定为2万元。综上,二审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因顶力公司供应的商品砼质量存在问题给凯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基础上增加如下赔偿数额,即停工、窝工损失142986元与加固设计费2万元,以上两项合计162986元。加上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2476253元,共计损失2639239元。综上所述,凯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材料款4009659元,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639239元,相互折抵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材料款1370420元;三、驳回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28080元,由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3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光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卢 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