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3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惠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组织机构代码66705532-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张惠平,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371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惠平持有深圳市兴惠源进出口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分。本院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立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