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刑初7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羁押前暂住云南省景洪市世纪金源碧江苑17栋2001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辩护人付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及其辩护人付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庆受人指使,2016年10月8日从格朗和路的一个三岔路口驾车运输毒品返回景洪市区,行驶至景洪市嘎洒机场附近中亚石化红绿灯路口时被西双版纳州海关缉私分局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0包,净重11251.1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庆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251.1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张庆在本案中受他人指挥、安排,属从犯;张庆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案系特情案件,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对张庆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张庆驾驶云K×××××号丰某轿车接取毒品后由勐海方向向景洪市区行驶。当日10时30分许,张庆行驶至景洪市嘎洒机场附近中亚石化加油站红绿灯路口时被西双版纳州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里一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包,净重11251.1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张庆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2.现场照片、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张庆驾驶的云K×××××号丰某轿车后备箱里一双肩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0包,并从其身上查获手机2部的事实。3.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检验意见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述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11251.1克,并从中检出含甲基苯丙胺。张庆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4.经混合照片辨认,张庆指认钟某某是让其运输毒品的人。5.通话清单及分析说明,证实2016年5月1日至10月8日间,张庆所使用的13988194846号手机卡与其所供述的钟某某使用的15924648228号手机卡共联系282次;2016年10月7日至10月8日间,张庆所供述的钟某某使用的13211833203号手机卡与张庆所使用的13170538439号手机卡共联系12次。6.车辆信息,证实云K×××××号丰田轿车所有人为张庆。7.户籍证明,证实张庆的身份及其在该辖区内无犯罪记录的情况。8.被告人张庆供称,2016年9月,其到缅甸小勐拉赌场赌钱,后钟某某就介绍其去送毒品,还给了其一部手机,并说等他通知。10月8日上午就有一个人打电话来让其出城找一个地方等着,其从家里开车出来后就电话联系钟某某,问他是不是送“货”的人打来的电话,钟某某说就是送“货”的人,并让其开车到勐海方向格朗和岔口那里转上去,在左路边停着等一下。其上去刚调了一个头把车停好,就有一辆摩托车载着两个人从其的车旁边经过,停在其的车后面一段路打电话给其,他说让其等一下。其等了一会以后又有一辆摩托车过来,摩托车上面有两个人,前面那辆摩托车上的人就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后备箱打开,后面来的那辆摩托车上的人就往其车的后备箱里放了东西,同一时间钟某某给其打电话给过来说让其接到货以后就回景洪等电话,在景洪城里转一下。他们把东西放进后备箱后,其就开车往景洪走,走到中亚石化红绿灯路口的时候就被警查抓获了。之前在小勐拉的时候,钟某某说过要运送18包毒品,按每包5000元给其报酬。其驾驶的云K×××××号丰田轿车是钟某某用8万元钱买的,后过户到其名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庆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庆的辩护人提出张庆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因毒品犯罪一经实施,即脱离了国家对毒品的实际管控,处于在社会上非法流转状态,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形成,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所提张庆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251.1克、手机2部、云K×××××号丰田凯美瑞轿车1辆依法没收。车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丽诚审 判 员 卢正坤人民陪审员 李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子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