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兴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华,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华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20时许,刘丹(另案起诉)因之前与被害人王某的哥哥罗某之间发生矛盾欲报复,遂与刘刚、吴贵湧(均另案起诉)进行商量,刘刚提议进行抢劫。随后刘丹与刘刚、吴贵湧前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俏厨娘”店内,刘丹找到被告人张兴华并邀约其参与,随后被告人张兴华提供了一次性口罩。23时许,因为被害人王某认识刘丹,被告人张兴华与刘丹、刘刚、吴贵湧商量刘丹在楼下等候,被告人张兴华与刘刚、吴贵湧上楼实施抢劫,同时刘丹提醒被告人张兴华等人屋内有一把砍刀。随后,被告人张兴华与吴贵湧、刘刚分别戴上口罩,吴贵湧携带一根塑料棒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涌泉街62号被害人王某的出租房门外,由吴贵湧敲门后,三人强行进入屋内,吴贵湧进入屋内后先找到了刘刚所说的砍刀,随后持刀威胁、恐吓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张兴华与刘刚在屋内翻找财物,后抢走被害人王某的一部价值1853元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80元的苹果4S手机,现金1500余元和砍刀一把。被告人张兴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通知刘丹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张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兴华协助公安机关通知同案刘丹到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兴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兴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刘丹与刘刚系兄妹关系。2016年10月9日下午,刘丹告诉刘刚及吴贵湧(与刘刚系朋友关系)自己曾与被害人王某的朋友罗某(又名罗某,与王某共同居住)有过矛盾。刘刚遂提议抢劫王某,刘丹、吴贵湧予以应允。当日20时许,刘丹与被告人张兴华(与刘丹系男女朋友关系)电话联系后,刘丹、吴贵湧与刘刚前往张兴华工作地点邀约其共同参与。为避免王某认出,刘丹让张兴华提供了几个口罩。随后,刘刚、吴贵湧、刘丹与张兴华分乘二辆车来到王某租住于宜宾市翠屏区涌泉街62号4楼15号楼下伺机作案。因发现王某租住房内未开灯、可能不在家,刘丹遂告诉刘刚等人王某上班地点并提供了王某照片给吴贵湧、刘刚等人辨认。后刘刚、吴贵湧、刘丹与张兴华在王某楼下共同商量具体作案分工等。同日23时许,刘丹在楼下等候,吴贵湧携带一根塑料管并与刘刚、张兴华分别戴上口罩来到王某出租房外,敲开王某房门后强行进入屋内。进屋后,吴贵湧将王某按倒在卧室床上、捂住王某的嘴巴,张兴华和刘刚在屋内四处翻找财物。期间遭遇王某反抗,吴贵湧、刘刚用房内找到的一把砍刀威胁王某。当晚,王某被刘刚等人抢走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现金1500余元及砍刀一把。得手后,吴贵湧、刘丹、刘刚与张兴华逃离作案现场。刘丹、刘刚与张兴华向吴贵湧隐瞒了抢得现金1500元后三人将该1500元基本均分;刘刚还分得苹果5S手机一部,刘丹分得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苹果5S手机价值1853元,苹果4S手机价值80元。案发后,王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张兴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通知刘丹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王某从公安机关领回了被抢的两部手机,张兴华、刘刚、刘丹、吴贵湧的亲属分别代其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5日将被告人张兴华抓获。张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联系被告人刘丹,刘丹接到电话后主动到翠屏区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9日23时许,她在租住的涌泉街62号4楼15号屋内休息时。突然,房间门不知怎么自动打开后进来三名戴口罩的男子。三个男子进屋后就把她直接推进卧室内,把她推到在床上,她呼救。其中有一个男子拿刀逼着她,叫她不准喊。另外一名男子就用手来卡住她的颈部,并用手来捂住她的嘴巴,还威胁她说:“再叫的话,就拿刀砍死她。”她就不敢再呼救了。这三名男子进屋后在房间里乱翻,把她放在床头柜的钱拿走了。翻东西的两男子找到她的手机后,还扇了她三耳光,当时她被吓哭了。三名男子把她银行卡翻出来,问她银行卡密码。她不说密码,其他的男子就掐住她脖子威胁她说不说密码就要强奸她。她就告诉了对方银行卡密码。三名男子喊她不准报警,然后就离开了。当晚,她被抢了现金1500元以及一些零钱,一把砍刀,一部是苹果5S、金色,一部是苹果4S手机,还有她的身份证。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在刘丹处依法提取得苹果4S手机一部;在刘刚处依法提取得5S手机一部、砍刀一把的情况。4.被告人张兴华供述和辩解,证实当晚八时许,刘丹打电话叫他出了俏厨娘饭店,刘丹还叫他找几个口罩。随后他们就一起进了城。他和刘刚、吴贵湧敲门进入了王某的家中。期间,吴贵湧动手打了王某,刘刚拿刀威胁,他和吴贵湧用手卡住王某的颈部。当时,吴贵湧捂住王某的嘴巴将其推倒压在床上,他和刘刚负责找东西。刘刚还威胁王某说出了银行卡秘密。最后,他们抢得1500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和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他与刘丹、刘刚各分得500元,刘丹分得苹果4S手机,刘刚分得苹果5S手机。他分得的赃款和刘丹、刘刚、吴贵湧共同吃喝用完了。刘丹之所以提议去报复王某的哥哥罗某,因为2016年9月份,刘丹在涌泉街同王某共同租房时与罗某吵了,罗某就喊她拿2000元钱房租,还拿砍刀威胁她说不拿就砍死她。后来刘丹才给了罗某500元。5.同案吴贵湧供述和辩解,证实刘丹告诉他和刘刚,称她被王某的哥哥罗某用刀逼着拿走了500元。他们听后,刘刚就提议干脆去抢罗某的妹妹。随后他们三人就商量喊张兴华一起去,还准备了帽子和口罩,免得被罗某的妹妹认出来,刘丹还告知他们罗某有一把砍刀,叫他们进屋后先把砍刀拿了。随后他们一起进城,刘丹还带他们去看了罗某的妹妹上班的地方,并把罗某妹妹的照片拿给他们看了看。因为发现罗某妹妹租住房没有开灯,他们就在楼下等了等。后来他们四人就在楼下商量具体作案细节和分工。随后刘丹在楼下等,他们三个男的就上去抢了两个手机、一把砍刀和10余元零钱,这次他什么东西都没有分到。其间,他和刘刚都拿砍刀威胁了被抢的那个女的。6.刘刚供述和辩解,证实因为他的妹妹刘丹被罗某用刀逼着拿走了500元。他听说后就在案发当天提议去抢劫罗某的妹妹王某,他和吴贵湧、刘丹还一起商量了具体作案方法。当晚八点左右,刘丹就带他们去找张兴华。刘丹给张兴华说喊他晚上同他们一起去抢罗某的妹妹王某,并让张兴华拿了几个口罩出来。随后,他们一起到了王某租住的楼下,因为看见王某居住房屋的灯没有亮,他们还一起去王某上班的按摩店去观察,看到按摩店内一个人很像王某。后来刘丹还把王某的照片拿给了他们几个人看。后来他们商量说,直接去王某的出租房看王某在不在。之后他们在楼下商量具体的作案分工。刘丹就在楼下等,他和吴贵湧、张兴华敲门的方式进入王某的家中。吴贵湧去卧室将砍刀拿出来,他和张兴华就在客厅内翻找东西。王某叫喊,吴贵湧用手捂王某嘴巴,并拿刀威胁他。当晚,他们抢得现金1520余元,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一把砍刀。他们没有告诉吴贵湧抢得有1500元。他分得420元和一部苹果5S手机,其余现金刘丹和张兴华拿去了,苹果4S手机刘丹拿去了。7.刘丹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她提出喊刘刚、吴贵湧、张兴华报复罗某,因为罗某曾经打了她并拿着刀威胁她让她拿了500元。后来是吴贵湧提出来抢劫并共同商量作案细节。当晚七点过,她就与刘刚、吴贵湧去找到张兴华,给张说了要去报复罗某。之后她就喊张兴华拿来几个一次性的口罩,然后他们一起进城到王某、罗某租住的楼下。随后,在楼下他们四人一起商量了具体实施作案的分工。因为王某认识她,她就在楼下等。张兴华、刘刚、吴贵湧上楼去抢劫了王某的现金1500元,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和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她、张兴华、刘刚各分了500元,土豪金5S手机刘刚拿了,白色手机她拿了。8.指认案发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张兴华、刘刚、吴贵湧、刘丹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刘丹辨认出参与抢劫的同案张兴华、刘刚、吴贵湧;2.张兴华辨认出参与抢劫的同案刘刚、刘丹、吴贵湧;3.王某辨认出刘丹;4.刘刚辨认出参与抢劫的同案吴贵湧、张兴华、刘丹;5.吴贵湧辨认出参与抢劫的同案刘丹、张兴华、刘刚。10.领条,证实王某领回被抢的白色苹果4S手机和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11.宜宾市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区价认定[2016]344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抢苹果4S手机价值80元,苹果5S手机价值1853元。12.领条及谅解书,证实刘刚、刘丹、吴贵湧、张兴华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13.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兴华基本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兴华协助公安机关通知刘丹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兴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兴华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兴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彬审 判 员 邹咏梅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月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抢劫罪】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携带凶器抢劫、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