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邹明兴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明兴,王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02财保7号申请人:邹明兴,男,1946年7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4607050914,汉族,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丙兔组7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明,云南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091062589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珊,男,1994年7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407160919,汉族,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忙畔社区丙兔组71号。申请人邹明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联社北郊社开设的账户(账号5800017568573013)内的22万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珊在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联社北郊社开设的账号为5800017568573013的账户内的人民币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邹明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