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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仝建安与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建安,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11号申请人:仝建安,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小波,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仝建安与被申请人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仝建安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小波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仝建安以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小波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