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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家平与顾吉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吉花,王家平,南京汉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吉花,女,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平,男,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审第三人:南京汉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陆文宁,系公司经理。上诉人顾吉花因与被上诉人王家平、原审第三人南京汉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顾吉花上诉称:1、本案仅与不动产有表面的牵连,是涉及房屋买卖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适用专属管辖的必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系合同引起的纠纷,在没有管辖约定或管辖约定不明情形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违反双方房屋买卖的约定,要求上诉人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利息,该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物为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铭审判员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