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建勇与被告程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勇,程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763号原告胡建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英被告程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勇与被告程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4元,由原告胡建勇承担。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