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荣灿与庄灿平、潘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灿,庄灿平,潘素珠,庄志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08号原告:黄荣灿,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灿平,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潘素珠,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志谦,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荣灿与被告庄灿平、潘素珠、庄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灿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张俊彬负担。审 判 长 叶剑峤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