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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李芳、林顺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李芳,林顺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92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公司职员。被告:李芳,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顺栓,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芳、林顺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钭 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