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利怡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利怡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216号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利怡嘉工贸有限公司。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怡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甄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