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2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执2892号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宋卫卫,吕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康城金色家园15-1-102。被执行人宋卫卫,女,住沛县杨屯镇。被执行人吕高辉,男,住址同上。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宋卫卫、吕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宋卫卫、吕高辉欠原告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800元,被告宋卫卫、吕高辉自愿于2016年8月10日之前偿还完毕。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宋卫卫、吕高辉负担。因被执行人宋卫卫、吕高辉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48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扣划吕高辉的工资收入1500元由申请人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领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卫卫、吕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蔡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赵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