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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执0582执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东,王如东,徐兵,钱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执0582执29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长安路487、489号。法定代表人:康波,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青龙村。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邬品华。被执行人:陈伟东,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如东,男,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徐兵,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钱建达,男,196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东、王如东、徐兵、钱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96086.76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8月6日的利息521961.78元,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实际结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44020元。如果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东、王如东、徐兵、钱建达对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东、王如东、徐兵、钱建达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2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396元由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6元,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东、王如东、徐兵、钱建达负担66780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东、王如东、徐兵、钱建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228848.54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东、王如东、徐兵、钱建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228848.54元及其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