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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昆明仁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仁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332号原告:昆明仁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建兰。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勇奇、晋荣权,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静,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仁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仁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昆明仁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世民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人民陪审员  王顺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玲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