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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树红与吴成勇、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树红,吴成勇,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汪树红,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成勇,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成红,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树红与被执行人吴成勇、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