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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郝善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郝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21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在地址五莲县人民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7080-X。法定代表人卢法绪,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琳,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盛飞,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善华。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郝善华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善华主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履行了搬迁腾空房屋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对(2017)莲征协字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莲征协字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显武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