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兵诉被告许海涛、黄雅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许海涛,黄雅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686号原告:陈兵,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涛,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黄雅星,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陈兵与被告许海涛、黄雅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兵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