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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华锋、吴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锋,吴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锋,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萍,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刘华锋因与被上诉人吴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华锋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华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王宏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