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航诉张卓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7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航,张卓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72号之一申请人:刘航,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卓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航与被申请人张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7)川1028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卓成所有的坐落在隆昌县金鹅镇人民中路一段16号房屋(产权证号:2015009**)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