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蓉凤与聂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蓉凤,聂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68号原告:胡蓉凤,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聂云兴,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胡蓉凤与被告聂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胡蓉凤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蓉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胡蓉凤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强 微信公众号“”